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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安家》里的极品妈妈潘贵雨,能不能用虐待罪为幼年的房似锦出口气? | 君澜

发布时间:2021-02-01 访问量:487次 来源: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

针对《安家》里的极品妈妈潘贵雨,能不能用虐待罪为幼年的房似锦出口气? | 君澜



《安家》这部电视剧正在火热上映,剧中孙俪饰演一名比樊胜美和苏明玉还要凄惨N倍的卖房姑娘。在剧中,房似锦一直被一名叫做潘贵雨的极品妈妈欺负压榨,被虐的压抑而无助。演员丁嘉丽将潘贵雨视财如命、胡搅蛮缠的恶毒妈妈形象演绎的入木三分,活脱脱一幅吸血鬼模样。



房似锦出生于一个极其重男轻女之家,在她刚出生后,就差点被妈妈潘贵雨给扔到井里,多亏爷爷及时发现才救下了这个房家出生的,排行老四的女娃娃。这一段也讲述了房似锦本名“房四井”的由来——房家差点扔到井里的老四。命是保下来了,但一直萦绕房似锦童年生活的,仍是动不动被毒打,经常性挨饿的凄苦阴影。所以成年后的房似锦早餐能几口吃掉两个大包子,呼噜噜一口气喝完两大杯豆浆,参加马拉松比赛轻轻松松第一名,这些都跟房似锦的幼年经历密切关联。房似锦淡淡的那句,“你们跑的是健康,我跑的是命”,让无数观众听在耳朵里,疼在心底里。



后来在爷爷的帮助下,房似锦是逃离了充满伤痛和恐惧的家。然而,走出大山之后,潘贵雨的魔爪仍一直追随着被家庭诅咒了的房似锦,张嘴闭嘴都是要钱,动辄就是一百万,潘贵雨为了给儿子买房置业简直丧心病狂。直至爷爷去世,潘贵雨是一点点一步步掏空房似锦的钱包和精神依靠。有人说,一个人的家庭就是一个人的宿命。有时候,家人这一让大多数人感受温暖的主体,却也真真实实酿造了一个个无可挽回的悲剧。

那么重点来了

作为一名看过部分剧情的观众,如果从刑法学角度分析,出于泄愤心理,我们能不能用虐待罪为幼年的房似锦出口气?


一、什么是虐待罪?潘贵雨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从犯罪主体来看,潘贵雨作为房似锦妈妈的这一角色,主体适格。潘贵雨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掩盖不了其对房似锦打骂摧残的虐待故意。所以,针对潘贵雨曾经对房似锦做过的种种泯灭良心、不计后果的恶行,是否能用虐待罪来将其绳之于法,关键在于结合其具体客观表现来具体分析。


构成虐待罪的行为是长期的、相对连续的进行,而不是偶然一次实施殴打、冻饿等虐待行为。虐待罪的一般犯罪构成,并不要求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情节恶劣即可构成犯罪。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或者虐待动机卑劣、手段凶残等。


限于剧情篇幅,幼年时期的房似锦仅有些许片段。假如潘贵雨对幼年的房似锦殴打、冻饿等施虐行为是长期、经常性进行,那么,在综合考量其虐待行为次数及手段等情况下,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可以认定潘贵雨涉嫌虐待罪。


二、面对亲人虐待,如何保障权利?

虐待罪虽系自诉案件,但被虐待的房似锦系未成年人,因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的情形,应当按照公诉案件处理,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电视剧中的房似锦经常感慨,父母是天生的,面对恶魔潘贵雨,就因为她是妈妈,她终究无法摆脱被虐待摧残的厄运。然而,如果可以回到过去,房似锦并非毫无出路。根据法律规定,抚养人对未成年人未尽抚养义务,实施虐待或者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生母换不了,但最起码房似锦有权利换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



不过,电视剧终究是一种艺术演绎,生活中其实不乏存在比电视剧还要狗血、凄惨的故事,比如典型案例于某虐待案(检例第44号)、蔡亚珊虐待案、王思琦虐待案等等。


实践中,监护人侵害其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但由于未成年人不敢或无法报警,难以被发现。有的即使被发现,因认为这是父母管教子女,属于家务事,一般也很少有人问津,以致此类案件有时难以得到妥善处理。长此以往,导致一些家庭暴力持续发生并不断升级。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长关爱,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爱和法律的强有力保障。希望幼年时房似锦的遭遇不再重演,愿所有的家庭成员都能相亲相爱,守望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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