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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100问专题 之 员工待遇上篇 | 君澜

发布时间:2021-02-01 访问量:796次 来源: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100问专题 之 员工待遇上篇 | 君澜


用人是企业长久经营之本,劳动用工问题一直是企业经营法律问题中的重点之一。君澜常年法律顾问中心结合客户单位实践问题以及时下热点动态,精心整理出劳动法100问,将以问答形式生动展示。



12、周末安排员工培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 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该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在此基础上,《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因此,“用人单位安排”与“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是构成加班的两个要素。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员工进行岗位培训,该培训是由公司组织安排的,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为生产经营服务,事实上也是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司的行为属于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安排补休,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13、人事主管索赔二倍工资能否支持?

用人单位未与人事主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诉请用人单位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人事主管的工作职责,人事主管有义务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事主管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曾提示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相关判例《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7期。


14、员工旷工的,单位能否扣员工三倍工资?

员工旷工的,单位扣除其旷工期间的工资是理所当然的,至于额外再加扣,则属于变相克扣员工工资,是违反劳动法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的。


首先,员工旷工的,单位可以可以扣除其旷工期间的工资,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其次,员工旷工的,单位可以对其进行处罚,这种处罚包括批评教育、记过、警告等,在有些地区,还可以罚款,但有些地区不能罚款,比如广东。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工资是员工向单位提供了劳动的对价,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多扣的两天工资,显然是员工所付出劳动的其他非缺勤日的工资,属于变相克扣,违反对价原则。《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15、逾期未申请年休假视为放弃的规定合法吗?

不合法。年休假属法定权利,任何单位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剥夺或限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用人单位负有主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员工并无申请的义务。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休假需员工主动申请,在员工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员工休假的义务。但是,《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唯一能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时,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这种情况可视为员工放弃年休假。


16、离职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员工可以反悔吗?

一般不可以。关于离职协议的效力,最高院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中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条违法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另外,《劳动法》规定,员工对于企业的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企业不提供工资条将侵犯员工对工资的知情权,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18、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怎么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劳动者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经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种情形发生其中之一的,劳动关系均应依法终止。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此后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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