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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范 之 挪用资金罪 | 君澜

发布时间:2021-02-01 访问量:480次 来源: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

企业风险防范 之 挪用资金罪 | 君澜


企业的财产,员工不可以随便拿随便用,那作为老板呢?

答案也是:不可以。


刑法上有一条罪名,叫挪用资金罪,专门用来规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行为,这些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一般职工,董事、监事、其他经理等管理人员,也包括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等。从公开信息可以看到,因挪用资金罪而落马的企业家并不少,远如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近如真功夫公司创始人、董事长蔡达标,都曾因为挪用资金罪被判处相应刑罚,挪用资金罪似乎是企业一个绕不开的坎?这一期,我们就来说说企业头上的十宗罪之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这条涉企罪名,每年就是两三千例案件,根据披露公开的案件,2014-2017年,平均每年2500例。



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按《刑法》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挪用资金,情况严重的话,罪名也不轻。


三种入罪情形的数额要求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作为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不认为是犯罪。


 ——不过,千万不要以为时间很短,就以身犯险。



什么叫“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也就说,名为个人行为实为单位行为的,资金用于本单位开支、经营的,谋取的利益归属了本单位的,都不属于“归个人使用”。


观念之弊

尽管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建设多年,但是仍然有一些观念根深蒂固——企业是我创建的,没有我就没有这个企业,企业的一切都是由我说了算。


这种观念下,企业的钱创始人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乃至企业的钱属于创始人个人,不存在“挪用”一说。“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使用很正常”道理似乎很好懂,但是法律确是很冰冷——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并非创始人可以随心所欲使用的个人财产,侵犯公司财产需负相应责任直至法律责任。企业家要使用公司财产,必须合法依规,否则就可能违规,乃至犯下挪用资金罪,面临牢狱之灾。


防患未然

一. 确立正确观念。对于老板、董事长而言,理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公司资金使用需要合法依规。树立法治意识,主动完善公司治理。


二. 开展法律培训。对于公司管理人员、员工而言,特别是财务、销售等接触资金的员工,加强普法教育,知道有这么一个坑。


三. 规范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和程序,对财务进行规范操作。公司在动用大笔资金时,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讨论的做好会议记录,并完善相关的借款合同及其它书面资料。


企业经营发展中,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相比常见的商事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不可承受之重,特别是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时期。君澜企业刑事团队,由具有资深检察工作经验的马骏律师领衔,专长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经济犯罪辩护,为企业的平稳合规运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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