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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能减轻吗?

发布时间:2021-07-19 访问量:1051次 来源: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

Part1|裁判要旨

judgement point


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归属于员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其工伤保险责任或雇主责任。员工因工作发生人身损害的,用人单位或雇主不得以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抵偿自身的赔偿责任。


Part2|案情介绍

case  introduction

2018年2月至10月,范某某受雇于黄某某,从事木工工作。2018年10月的一天,范某某在工程施工作业时被坠落的方料砸到头部,后经医治无效去世。黄某某所做的木工劳务系从A公司处承接,黄某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A公司为范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范某某的亲属已经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10万元。后范某某的继承人将A公司、黄某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应损失。关于范某某的亲属已经收到的10万元保险金,能不能抵偿赔偿款,成为庭审中双方的主要争议。


最终法院支持了范某某亲属的诉请,判决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多万,A公司对黄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Part3|法律评析

legal comments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后,员工发生人身伤亡事件的,用人单位能否主张在赔偿中主张扣减意外伤害保险金。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用人单位不能成为保险受益人,故不能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抵偿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团体保险通常是由雇主提供的免费健康保险或者失能保险,一般是作为员工受雇状态下的附加福利,具有员工福利性质。企业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时,具有费率低、覆盖范围广的优势。但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人身属性,本质上只有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而用人单位若要减轻对员工在工作中伤亡的赔偿责任,应当购买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当然,雇主责任险本质上属于对雇主的损失赔偿,并非直接对劳动者的赔偿,如果劳动者取得该保险金,自然可以抵偿雇主的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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