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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明知是犯罪还为其提供银行卡,栽了!

发布时间:2022-03-22 访问量:400次 来源: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引言

用身份证办张手机卡出售后就能获利,再办张银行卡还能卖出更高价格?这样的“好事”可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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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的被告人张某、陈某以为出售“两卡”是一条毫不费力的生财之道,最终却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依法判刑。


基 本 案 情

2019年,张某将非法获取的他人名下信用卡出售获利,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2020年,出狱后的张某不思悔改,整天在网吧等场所混迹度日。期间,他认识了陈某,两人沉迷网络游戏,有时没钱了就会想一些“来快钱”的歪门邪道。


张某从聊天群得知有人高价收购手机卡、银行卡,便将这条“轻松赚钱”的“财路”告知陈某。“别人是要这些卡拿去诈骗的,这路子还是有风险的。”阅历较广的张某清楚这背后的犯罪动机,也告知了陈某,但两人商量了几句后,还是决定冒险一试。


2021年7月,陈某到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连同原有的一张银行卡及二人实名注册的手机卡一起交给张某,张某再通过QQ群联系买家进行了交易,两人从中共非法获利2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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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陈某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一天的交易流水总额共计240余万元,其中目前认定的涉案诈骗金额为60余万元。受害人报案后,警方根据账户信息找到陈某,并通过陈某的供述将张某也抓捕归案。


裁 判 说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综合考虑两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以及张某系累犯的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供稿单位:宜兴法院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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