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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1-07-22 访问量:469次 来源: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小张和小王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二人婚生子王小所有,王小居住在该房产中,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小王。后小王擅自将该套房屋卖给赵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将房屋产权变更为赵某。由此引发两案诉讼:赵某诉王小排除妨害纠纷案、王小诉小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律分析

父母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协议归子女所有,这是法律所允许的。法律并未禁止未成年人享有财产权利。当然,未成年人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管理,而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作为父母双方自愿协商将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应定为赠与较为合适。共同财产所有人协商一致,有权将共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赠与给第三方。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的受赠人有权接受赠予,父母双方自愿将共同财产协议赠与子女合法有效。


当然,房屋要从父母名下转为孩子名下,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未成年人能否作为房产证上的产权人,过户手续应由监护人完成。我国的不动产采用公示登记原则,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因此财产处分协议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上的财产仍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人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随时有权对其进行撤销。


法院最终判决

案一、因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该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一直登记在小王名下,赵某购买涉案房屋时支付了合理张对价,并在支付了首付款后已进行了变更登记,因此赵某已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故判决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王小搬离房屋。


案二、小王和小张离婚后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王小未依法取得案涉房屋物权,小王有权撤销赠与,但并不享有案涉房屋但全部权利,只能就本人享有但份额进行撤销,认定王小享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份额,故判决被告小王赔偿原告王小经济损失为房屋价款的一半。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的任意撤销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特殊财产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代表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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