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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公司解散

公司清算,指解散事由出现后,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了结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终止公司的活动。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解散清算,通常在公司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解散之后由其自行清算,或者在其不能自行清算时由法院组织强制清算,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不需要进行清算外,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符合法定事由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俞强律师介绍公司解散主要有自行解散、被行政行为解散和司法解散三种情形。

1.自行解散

出资人可以决定设立企业,当然就有权解散之。自主解散有以下几种情形:企业登记的经营期限届满,出资人不决定延长的,自动解散;企业设立时出资人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就依当初的约定解散;出资人一致同意,或者根据章程、协议的规定由多数作出决议决定解散;企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2.被行政行为解散

主要包括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企业如果因违法经营行为撤销解散对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影响重大,法律规定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司法解散

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公司。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内部矛盾出现了僵局,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甚至不能正常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董事会会议,使公司的经营陷入瘫痪,持有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以避免对公司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耗。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成员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从包括公司股东在内的人员或者机构中指定,成立清算组。如何成立清算组以及清算组如何进行清算都属于破产律师的业务范围。

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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